“(音乐版权)是收益分配问题,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有了版权就是增加成本……”“涉及AI作品的主体性的讨论即权利与责任的归属问题,应当考虑收益与责任统一原则,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对待。”
近日,在第20期财经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与会专家针对数字音乐在直播领域的运用与AI生成技术背后的法律风险展开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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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产业发展稳中向好,音乐版权治理争议犹在
此次论坛上,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李小莹团队发布了《网络直播领域音乐生态发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
李小莹表示,基于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灵活性、互动性等诸多特点,网络直播对数字时代的音乐内容传播,尤其是传统音乐的内容传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3年,音乐行业在历经三年疫情的挑战和危机中逐渐复苏。曾经被视为一种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线上演出,如今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娱乐产业形态。音乐直播作为直播产业中的重要分支,逐渐朝着产业化、多元化、规范化的方向稳步发展。
现如今,在直播间演绎或播放他人作品已不足为奇,诸如斗鱼“小跳蛙”侵权案、“挖呀挖呀”版权争议等网络直播领域的音乐版权治理问题也越发受到关注。
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看来,网络直播中翻唱、播放他人音乐,尤其是带有明显商业推广性质的,很难构成合理使用;但音乐的创作者、唱片公司和直播平台及主播是上下游的合作关系,直播产业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带来了收益,带来了流量,需要分出一部分给音乐的创作者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音乐人去创作更优秀的作品,他表示:“这是收益分配问题,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有了版权就是增加成本,或者导致这个(网络直播)产业就此消亡”。
同时,熊文聪也指出当下法律界对于网络直播空间中的相关权利划分与责任承担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他表示:“要感谢技术革新,因为每一次技术革新都帮助我们反思和澄清了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价值。而法律人要做的就是帮助企业家降低创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让他们更有勇气和信心去进行投资和创新。”
AI技术入局网络直播:是机遇也是挑战
《报告》强调,技术发展带来的网络直播产业发展与市场繁荣背后的技术伦理问题与法律风险值得关注。各类新兴技术的引入正逐渐改变着音乐产业的面貌。
李小莹谈到,尤其是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升级,虚拟主播的时代正在到来,网络主播群体正面临着转型与升级的挑战,网络直播行业仍然需要不断创新优化以满足多元的用户需求。同时,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赋予虚拟数字人更加逼真的外形、声音、语言对话能力之外,可能对人类的身份、隐私、权利构成威胁。
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40亿,其中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84亿,约占网民整体的64.1%。在网络直播的及时性、互动性加持下,音乐才艺展示、音乐现场直播、音乐教学分享等直播内容不断丰富,而技术的发展更带来了AIGC音乐生成、虚拟主播等新兴业态。
最近,通过模型训练和后期处理,让AI用歌手孙燕姿的嗓音翻唱歌曲的“AI孙燕姿”就引起了大量关注。
北航法学院副教授丁海俊指出,AI作品背后的争议首先是“AI生成的作品是不是作品?如果是,那么作品的作者是谁?AI能不能作为一个主体?”正如无人驾驶的责任限定争议:如果将购买的一辆无人驾驶汽车视作购买的无人驾驶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则与使用者无关,而如果将其视作一辆车,那么就是产品责任,产品能够正常使用,那么发生事故就是使用者的问题。
同理,AI并没有主体与人格,无法获得收益或进行侵权赔偿,丁海俊认为,涉及AI作品的主体性的讨论即权利与责任的归属问题,应当考虑收益与责任统一原则,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对待。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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